群盗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字醇夫,雄县(今属河北)人。正德三年(1508)进士。授御史。十二年,帝在大同,力谏回銮,并请罢皇店,遣边兵,谏帝巡边,语极危切,升大大理寺丞。嘉靖三年(1524)争“大礼”,受廷杖。后历官贵州、郧阳
二卷。唐代释道宣撰。道宣生平事迹详见《广宏明集》辞条。《四分律合注戒本》作于唐贞观八年(634),为一卷本。永徽二年(651)重修后成二卷本。道宣不偏执师传,唯一律本录经文释义。每戒立目,以示纲领,各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【介绍】:明末清初直隶安州人,字半千。少好佛学,旋弃去,从孙奇逢游于苏门。明末战乱,出资收养难民,安置于城中朝阳观。清顺治十七年成举人。卒年七十五。
兴:兴致。趁着当时的兴致而来,兴致没有时便返回去。多指高高兴兴地来到,尽兴之后回去,意为不虚此行。王徽之(?一388年),字子猷,王羲之之子。狂放不羁,为桓温参军,不综府事。又为桓冲骑兵参军,不知马有
见“马月合乃”(181页)。
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:“方士徐巿等入海求神药,数岁不得,费多,恐谴,乃诈曰:‘蓬莱药可得,然常为大鲛鱼所苦,故不得至,愿请善射与俱,见则以连弩射之。’始皇梦与海神战,如人状。问占梦,博士曰:‘水神不可
见“顾绣”。
【生卒】:504-571渤海修(今河北景县)人。仕东魏为谏议大夫、立义都督。大统六年,畏谗言弃家奔西魏。北周初,为咸阳郡守,有政绩,明帝赐田庄。修植田园示无东归意。得进位仪同三司,散骑常侍。武帝初,为
古部落名。西突厥五弩失毕部之一。原居碎叶川西。唐平西突厥,隶濛池都护阿史那步真治下。步真不善抚众,往依昆陵都护阿史那弥射。龙朔二年(662)唐遣��海道行军大总管苏海政统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