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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仓

古代用于备荒、救济之粮仓。多设于乡社。与义仓既相似又有别。隋代长孙平倡设义仓时即立仓于乡社。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劝课出粟及麦,于当社造仓窑贮之。即委社司,执帐检校。”此类设仓于社,并由社司管理的义仓就是后代的社仓。时社仓、义仓无别。唐贞观二年(628),戴胄奏请仿隋制,并正式以“社仓”命名,但实际上大多设于郡、县。宋代亦有义仓设于乡社者,亦称社仓。南宋乾道四年(1168),朱熹在福建崇安县(今武夷山市)设社仓,并创立“社仓法”,淳熙八年(1181)奏行诸路。其法:借常平仓或富人粮于乡社设仓,责富户主持,由都社首、保正及在乡士大夫协同办理;始收息十之二,候息十倍于本,即不再收息,只收耗粮百之三。因由富豪主掌,往往苛取平民,强令白纳息米,且无除放之期,遂成民间祸患。元代每社设一仓,由社长主持,名曰“义仓”,实亦社仓。明嘉靖间设社仓。令民二、三十家结为一社,共推家道殷实而有德行者一人为社首,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。每月初一、十五两次集会,审别户等,上等之家出米四斗,中等二斗,下等一斗。遇有荒年,计户而散。先中下户,酌量赈给,不复还仓。后及上户之缺粮者,酌量给贷,丰年照数还仓。凡给贷,皆登记册籍,以备考核。仓虚,罚社首出一岁之米。嘉靖后废。清康熙十八年(1679),诏各地乡村立社仓,市镇立义仓。社仓为官督民办,即由地方官劝谕本乡之士民捐输。五十四年,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,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。有多捐一倍、二倍者,照数按年递免。超过四十石者,分别由州县奖给匾额,捐至二百五十石者,咨吏部给予“义民”顶戴,照未入流冠带荣身。凡给匾额之民家,永免差役。仓米于春季支借,秋成还仓。遇灾荒则赈恤本地贫民。设正、副社长司其出纳,地方吏胥不得干预,但地方官有权稽查、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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