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刑
刑法名目。即处死人犯之刑罚。历代规定不同,但均为刑罚中之最重者。唐律定为“五刑”之五。分绞与斩二等。死刑执行日期在秋冬二季,即秋分以后,立春以前,非此期不得执行。但犯*恶逆以上及奴婢、部曲杀主者则无限期。此外,在大祭祀、致斋(皇帝大祭前斋戒)、朔望(初一、十五日)、上下弦日、二十四节气日、雨未晴、夜未明、断屠月(正、五、九月)及假日均不得执行。行刑前仍应三次请奏皇帝(三覆奏),批准后三日始能执行。怀孕妇女犯死罪者,产后百日始能行刑。能赎罪者,赎铜一百二十斤。
刑法名目。即处死人犯之刑罚。历代规定不同,但均为刑罚中之最重者。唐律定为“五刑”之五。分绞与斩二等。死刑执行日期在秋冬二季,即秋分以后,立春以前,非此期不得执行。但犯*恶逆以上及奴婢、部曲杀主者则无限期。此外,在大祭祀、致斋(皇帝大祭前斋戒)、朔望(初一、十五日)、上下弦日、二十四节气日、雨未晴、夜未明、断屠月(正、五、九月)及假日均不得执行。行刑前仍应三次请奏皇帝(三覆奏),批准后三日始能执行。怀孕妇女犯死罪者,产后百日始能行刑。能赎罪者,赎铜一百二十斤。
在今浙江富阳市东鹳山山腰。前临风景如画的富春江,依山面水,为登眺胜处。楼建于清同治年间,1962年改建为混凝土结构。
东晋佛教般若学派之一。支道林所创。流行于晋宋之际。吉藏《中论疏》以为另有关内一派,然南朝陈至唐代佛教学者多不采此说。主张“色”系人们主观设施之名言概念,而非自身固有之存在,以“色”之假名不实,说明“色
源见“生刍致祭”。馈赠祭品。指祭奠。清顾炎武《冬至寓汾州之阳城里中尉敏泘家祭毕而饮有作》诗:“荒庭依老桧,空谷遗生刍。”
①官署名。唐高宗显庆二年(657)改青城宫监置,设监、副监各一员,丞二员,掌本苑完葺苑面、宫馆、园池与种莳、蕃养六畜之事。②官名。唐朝东都苑北面监长官,从六品下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披扎在马身上的毡衣。蒙古人为装饰和保护马匹,给马披扎之衣。元朝蒙古皇帝举行质孙宴等庆典时,常将名马盛饰列队驰入,以示隆重,后逐渐演列成用毡做成马衣,披扎在马身上,可以防雨防潮,借以保护马匹。清代制“马
任其自然。率真任情,不加修饰。杜甫《狂歌行赠四兄》:“吾兄吾兄巢许伦,一生喜怒长任真。”
在今湖北竹溪县东南六十里汇湾河北岸。清有把总驻防。
书名。南宋傅伯寿、陆游等撰。一百卷。嘉泰二年(1202)始修,次年四月书成。已佚。
元置,在今黑龙江省嫩江县东北科洛乡。元 《析津志》 天下站名: “失怜百四十 (里) 和伦。”明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