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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盟制度

古代诸侯之间的集会、订盟。时以霸者为主,临时聚会于一地,按霸主意旨或共同利害,相与结盟。《史记·秦纪》桓公十年:“当是之时,楚霸,为会盟合诸侯”。清代利用此种形式,加强控制和监督各旗蒙古王公与群众,形成会盟制度。视归服时编旗安置情况,有的合同部若干旗为一盟,有的合不同部的若干旗为一盟。会盟地点由理藩院指定,以地名冠以盟的名称,盟的范围大小不一。设盟长、副盟长、帮办,由理藩院请旨,就盟内各旗蒙古王公中拣选委派。一般规定3年举行一次会盟,由清廷派钦差大臣监临,审查各旗编佐、兵丁、武器、马匹及巡守边防等情况。参见“盟旗制度”(2361页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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